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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杨某盗采河道砂石案

发布日期:2026-02-27 浏览次数:528

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深入实施国家"江河战略",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进一步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近年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聚焦河湖安全保护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加强河湖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涉水违法案件。省水利厅将陆续发布涉及水资源、河道采砂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彰显水行政主管部门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和保护河湖安全的决心与担当,同时号召全社会以法为纲护碧水、以案为鉴守安澜。

杨某盗采河道砂石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葫芦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群众举报,第一时间对某水库溢洪道下游河道内非法采砂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水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未发现违法行为人,但通过现场勘验、调取企业远程监控及走访乡政府、村委会和当地群众等方式,锁定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并依法扣押铲车、钩机各一台。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当地公安部门,通过技术手段锁定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人杨某。立案调查期间,杨某主动承认自己的盗采行为,认识到非法采砂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勘核实。经执法人员对盗采、堆砂现场进行勘验测量,认定盗采砂量约600立方米。最终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3月修正版)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依法对杨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年3月修正版)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借助企业监控、走访群众以及联合公安机关等方式解决非法采砂案件取证难、违法行为人锁定难等问题,体现了社会群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水事违法行为查处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体现了跨部门协作执法的效率与威力。此案告诫社会公众,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河势稳定的基本要素,任何心存侥幸未经许可而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都难逃法网,必将遭到严厉打击。同时,也鼓励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并举报违法行为,共同守护河道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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