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严惩无证取水!某宾馆被罚4.8万元
发布日期: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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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深入实施国家“江河战略”,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进一步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部署。近年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聚焦河湖安全保护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加强河湖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涉水违法案件。省水利厅将陆续发布涉及水资源、河道采砂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彰显水行政主管部门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和保护河湖安全的决心与担当,同时号召全社会以法为纲护碧水、以案为鉴守安澜。
某宾馆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阜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宾馆存在盗采地下水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宾馆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采使用地下水。根据现场检查影像资料、设备采购凭证、宾馆负责人询问笔录及评估机构出具的《取用地下水水量评估报告》等证据,认定该宾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法取水量共计31127.54立方米,其使用的水泵额定流量为10立方米/时。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依法对该宾馆作出罚款4.8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典型意义
新规亮剑,首案释法。本案作为新修订《辽宁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后的案件,是一起检验新规执行力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性,违法取水量和水泵的额定流量较大,危害性较强,本案的处理结果将对潜在违法行为人产生震慑作用。


